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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的调解及保险理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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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的调解及保险理赔

* 来源 : * 作者 : 宁波交通事故律师

随着汽车进入千家万户,交通事故的调解及保险理赔成了老百姓十分关心的话题。近日,东莞市第3人民法院积极与交警部门、保险协会加强沟通,邀请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调解,3方磋商,联合推出通事故损害赔偿新举措——1站式理赔服务。此举既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,又为保险公司赢得市场,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。 

  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1般程序:先由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花费周期较长,特别是在受害人急需医疗费而车方又缺乏相应的赔偿能力时,不利于伤者的保护。 

   

  而1站式理赔服务的做法:法院及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的同时,邀请车方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调解,负责保险理赔程序的咨询、理赔手续的审核、理赔手续的受理、直至赔偿金的送达,实行调解、理赔1站式服务。 

  3个优势: 

  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分清各方的赔偿责任,最终确定赔偿责任。保险公司作为最终赔偿主体和专业的赔偿理赔机构,主动参与调解有3个方面的优势: 

  1、减少理赔环节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首先承担了交强险赔偿责任,但其中各赔偿项目如误工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等是由生效的法院判决确定,车方或者受害人都凭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按商业第3者责任险的约定第2次理赔。若保险公司在侵权案件中调解成功,就可以1次性解决理赔手续,从而减少理赔环节,节约成本。 

  2、节省理赔成本。

1方面,不经过繁杂的司法程序就可以拿到赔偿金额,在合理限度内,受害人1般都会愿意接受。另1方面,保险公司和车方不仅可以从诉讼程序得以解脱,减少讼累,还可以适当地减少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,节约了理赔的成本。 

  3、节约司法资源。司法资源是有限的,案件1旦进入司法诉讼,不仅要遵循严格的程序,还需要各涉案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的参与、配合,时间长、程序繁琐。1些争议不大、金额不多或者金额虽然较高但当事人有意向调解的,由保险公司直接现行主持调解,从而让宝贵的司法资源用于处理复杂的纠纷。 

  3家保险公司先行先试 

 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、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,不仅注重理赔对公司现有的成本的影响,还适应新形势的要求,鼓励其保险和解员积极主持、参与调解,受害人和被保险人对这些保险公司的态度和务实精神大为赞赏,无形中提高了公司的声誉,树立了公司售后服务到位的形象,也为公司今后业务的拓展奠定了口碑。